• 网站首页
  • 机构设置
  • 检务指南
  • 检务公开
  • 检察动态
  • 检察活动
  • 法律法规
栏目导航
工作流程 检务须知 公益诉讼 新闻发布会
您现在的位置: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> 检务指南 > 工作流程 >
法律援助申请须知
时间:2020-11-23 点击: 次


法律援助申请须知


一、法律援助的范围

  1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;

  2、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;

  3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;;

  4、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;

  5、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;

  6、未成年人犯罪、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,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提供法律援助。

二、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材料

  1、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,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,然后按照要求逐项填写;

  2、经济困难证明;

  3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,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;

4、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。


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阿坝州人民检察院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理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人民检察院 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水县人民检察院

版权所有: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:蜀ICP备15021398号-1

地 址:金川县金川镇临江路2号 联系电话:0837---2522130

Copyright 2018-2026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访问量